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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刑事盗窃案:多次盗窃女性内衣

作者:东莞律师时间:2023年06月29日

案情简介:张某为湖南人,其与配偶李某在东莞市虎门镇打工,2022年期间因疫情影响,张某自己待业在家,其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偷取女性内衣裤。随后,部分女士因内衣裤被盗报警,张某以涉嫌盗窃罪而被刑事拘留。张某的配偶李某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我,希望我可以为张某进行辩护。

  办案经过:案件在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属于一个很小的案件,但对于张某和李某的家庭来说就是很大的事情,严重影响到了两人家庭和睦与稳定。我经过依法会见张某,详细了解到了张某的作案次数有限,仅有三次左右,盗取衣物的数量大概也只有五件左右。了解到案件情况后,我认为张某虽然属于多次盗窃,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入刑的标准,但是其时间跨度较短,盗取衣物数量有限,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比较小,情节相对比较轻微,此案更加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。

   办案结果:确定以上办案方向后,我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该案的法律意见书,建议该案应作为行政处罚类案件办理。同时,我积极协助李某与本案的受害人(报案人)进行调解,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,报案人也同意了谅解张某。最终,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,案件后续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了办理。

本案的主要法律规定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: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条:扰乱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,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妨害社会管理,具有社会危害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  

第四十九条: 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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