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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田刑事律师、沙田律师

作者:东莞律师时间:2023年10月25日

 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刑事判决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2023)1972 刑初3557

 公诉机关: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    适用程序:速裁程序

  被告人苏某青,女,1977827日出生,汉族,河南省泌阳县人,小学文化,无业,住泌阳县沁水办事处桥上居委会温庄北组。公民身份号码:412822197708270842

   被告人苏某改,女,197956日出生,汉族,河南省泌阳县人,小学文化,无人信息 业,住谈阳县沁水办事处桥上居委会温庄北组。公民身份号码:412822197905060828.

 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88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9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,922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。

  被告人苏全改的辩护人严晶,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  起诉号 东二区检刑诉[2023]3070 指控罪名 盗窃罪

 量刑建议: 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,可适用缓刑。

被告人苏全青、苏全改均认罪认罚,未提出辩解意见。

辩护意见: 被告苏全改的辩护人提出苏全改是初犯、偶犯,无犯罪前科,犯罪情节轻微,认罪认罚,赃物已起回发还被害人,请求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

20238811时许,被告人苏某青、苏某改行经东莞市虎门镇第二市场附近 的周旺娣玉器店档口,对被害人周旺娣(女,75)谎称需要购买玉佩,趁周不注意之际,苏二人合力盗走其中2块玉佩(共价值3637)后逃离现场。当日16 时许,公安机关在虎门镇将苏全青、苏全改抓获,起回被盗玉佩发还被害人。被告人苏全青、苏全改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。苏全青、苏全改针对老年人盗窃,酌本院意见 情从重处罚;鉴于二人是初犯,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认罪认罚,且赃物已缴回,犯罪情节较轻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单处罚金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苏全改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;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,经查属实,予以采纳。

 判决如下:

  一、被告人苏全青犯盗窃罪,判处罚金3000(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 缴纳,上缴国库)。

  二、被告人苏全改犯盗窃罪,判处罚金3000(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,上缴国库)

  判决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。

 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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